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5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新规定。新规定有如下变化: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宅以外其他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三、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等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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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