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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
网上收集 2007/12/7 16:44:38 (158)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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