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引进人才入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
协办机构: 东莞市人事局/ 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
服务描述:
1、符合《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对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当迁入所在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区人才服务站的“集体户”;对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可迁入市中心人才市场“集体户”;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户口可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符合《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引进的年龄在50岁以下的留学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本市的手续。
3、符合《东莞市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试行办法》引进民营企业人才的,企业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引进人才的户口关系可由企业通过办理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企业不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引进人才的户口可入市中心人才市场“集体户”(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户口可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实行统一管理。
4、符合上述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入户本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其他引进的人才,免交其本人城市增容费。办事程序: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申办资格: 由市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引智办确认
申报材料:
1、属毕业生的,凭以下证明:
(1)市人事局干部介绍信;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接收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必须加盖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及东莞市教育局章);
2、留学人员凭市引智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
3、属民营企业人才,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及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
收费依据: 1、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2、《关于对调进外地人员入户收取城镇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1998〕81号);3、粤价费(1)函〔1994〕57号;
收费标准: 1、户口准迁证:4元/证;2、部分随迁家属要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入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到南城公安分局户政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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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