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购买商品房入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服务描述: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0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申请人在2001年10月9日后购买商品房的,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房屋总价在20万以上、25万以下的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12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
办事程序:
1、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受理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
2、分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3、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复核审批(5个工作日);
4、市公安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 入户者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申办资格: 详见服务描述
申报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入户的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十六岁以下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
7、《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
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0号);
2、市府办《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
3、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规定》。
收费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0号);
2、粤价费(1)函〔1994〕57号。
收费标准: 1、户口准迁证:
4元/证;2、购房入户者要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受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受理时发放回执;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发放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带齐相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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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