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人口登记公民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要作暂住人口登记;在旅店暂住的,要作旅客登记.可由暂住地的雇主或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离开前申报注销.
1,居住在本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由所在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人员,必须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领取<<暂住证>>,申报时必须填写<<申领暂住证登记表>>,并具备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计生证,劳务证及近期2张一寸免冠半身相片.离开前申请注销.
2,集体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用工单位统一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证>>.
3,个体雇工的,由雇主负责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4,外来个体开店,从事建筑,运输,服务行业的,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证>>.
5,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
销.
6,<<暂住证>>期限满后,在期满前5天内办理延期登记;外来人员走后,由单位或
业主申报注销,收回<<暂住证>>交户口登记机关.
二,控制盲流人员
1,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用外地劳工和张贴招工广告,诱发外来人盲目流入.
2,对擅自招留盲流人员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容遣送盲流人员的费用由该单位,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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