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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东莞
网上收集 2007/12/7 17:01:47 (134)

服务名称: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受理机构: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  

服务描述: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申请回我市定居入户  
  
申办对象: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  
 

申报材料

1、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核发的回国定居证明在我市办理入户;  
5、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办理地址: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1、省公安厅、侨务办公室《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发(境)17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发办〔1990〕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公布)。  


收费标准:免收费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22480065  

投诉电话:22480816 

阅读(13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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