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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
民宅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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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产权登记办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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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东莞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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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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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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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产权登记申请人申领《广东省东莞市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或《广东省东莞市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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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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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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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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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办理私人自建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供有关资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民房住宅工程施工执照(原件) 4、东莞市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 5、施工图纸平面图(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重建的房屋要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 《房地产权证》(原件) 8、《土地使用权证》地址与《建设(筑)工程规 划许可证》地址不一致的必须提交地址证明。(原件)
三、办理单位自建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供有关资料 1、规则红线图(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房屋建筑平面图(原件) 7、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8、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重建的房屋必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 《房地产权证》(原件) 10、《土地使用权证》地址与《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址不一致的必须提交有关证明。(原件)
三、转让房地产(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分折)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法人证书; 2、属自建房屋的必须提交变更后新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正本); 4、买卖房地产的《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5、房地产的买卖合同; 6、《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通告》; 7、市公证机关办理的赠与、继承、交换、分析房地产协议、公证书; 8、完税凭证; 四、业主提交以上证件材料申请房地产产权登记,经审批后60个工作日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因原产权证遗失需补办房地产权证的,必须提交如下证件材料: 1、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2、书面申请报告,载明遗失时间、地点、原因; 3、经居委会或派出所证明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在市级以上报刊(东莞日报)登出的《遗失声明》叁个月后没有人提出争议才能办理; 4、填写具结书和产业声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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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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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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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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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初始登记费:(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90元/宗;(2)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宗加收10元;(3)转移、变更登记费都为80元/宗; 2、测绘费:(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80元/宗;(2)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 120元/宗;(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超100平方米的加收40,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 3、产权证劳务费 :(1)住宅:3元/平方米,最多不超过1500元/宗;(2)非住宅2元/平方米;最多不超过5000元/宗;(对符合规定的“三改”企业和房改房的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以上各项费用如有变更,按新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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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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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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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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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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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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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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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