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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设立登记) |
- 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在工商部门领取);
- 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文件、证件、资料;
- 所隶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场所证明;
(1)属企业自建的,要提供房产证明文件;
(2)属企业租赁的除提供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外,还须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
5、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领表填表;
申请人向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同左);
3、受理审查;
申请人向当地工商分局提交登记材料,工商分局收齐材料后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发给申请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4、查询结果;
申请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查询申办结果;
5、领取通知书;
申请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
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时限);
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承诺时限)。 |
300元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1988]2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