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焦点 >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网上收集 2007/12/10 10:42:55 (471)

纳税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书面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解缴税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等情况。
    5、已申办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业户,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第一类:正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尚未获批准的;
    第二类: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
    第三类: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
    第四类: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待批复或已获得批准的;
    第五类: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亏损、没有经费结余的;
    第六类: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规定不能停止申报的其他情形。
    7、经批准办理税务歇业、停业手续的业户,除第七条第(二)点外,可于歇业、停业次月起停止办理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起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申报方式:目前在我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取下列纳税申报的方式:

    第一,邮寄申报;
    第二,电子申报;
    第三,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第四,上门申报;
    第五,其他方式申报。

阅读(471) (责任编辑:城市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荣誉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8 bj1.com.cn 首都热线 版权所有 QQ:165687462
中国·北京 粤ICP备14047004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