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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网上收集 2007/12/10 10:45:17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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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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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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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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