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范围
郧西县境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提供资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平面布局图;
4、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6、近期卫生监测报告(空气及用具)及卫生评价报告;
7、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5、6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二)申请换证
1、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若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4、申请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
5、近期卫生监测报告(空气及用具)及卫生评价报告;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7、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申请受理时第7项资料可暂不予提供)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等)
1、变更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
3、经变更的营业执照;
4、原卫生许可证;
5、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办理时限
1、接到申请时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需检验、专家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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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