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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的哪些规定?
网上收集 2007/12/10 11:24:57 (176)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4)因偷税等原因少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
阅读(176)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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