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应准备哪些资料到机构所在地备案登记?还需要其他的哪些后续手续?
回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向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报送税务登记表、税种认定表,以及其他有关附报资料,具体需附报的资料有: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出示原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资料,其中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其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纳税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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