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领购基本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①提出购票申请。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②提供有关证件。
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③持簿购买发票。
购票申请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如果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需要持上次领购并使用的发票进行验旧购新。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二)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账。
5、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三)发票保管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简化的发票领购程序
1、对经营数额大、发票用量多、财务制度健全且具有较强申报纳税意识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可为其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并可在不影响发票使用的前提下,在发票上加印宣传该民营企业的广告性文字。经营数额和发票用量的尺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2、对各类民营企业申请领购发票的,发票限购数量至少应满足该企业一个月的经营需要。
3、对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确实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凡是已经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申报缴税代码卡)的,如确实使用发票量较大,且需回本单位开具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一定的纳税保证金后供应其少量发票使用。
4、凡是按照《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到A级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均可采取先购后验的方式领购发票。即:民营企业持发票存根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缴旧购新,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发票存根封存打包后传递到相关部门审验,再由审验部门将审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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