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一、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
1、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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