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材料: |
(一)提交变更申请函 向广州市协作办提出变更申请函,需说明以下内容: 1、提出变更事项。 2、说明需要变更的原因。 《申请函》须提交原件,用本单位便笺或红头文件以公函格式打印;经办人需持派出单位介绍信证明身份,并出具《身份证》。 (二)填表(原件) 填写《各地单位驻穗机构变更申请表》。“变更后启用新公章”栏只适用于需办理变更名称的单位。 (三)各有关事项变更须提交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须提交派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派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须提交有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2)提交由派出地工商部门以专用复印纸复印、并加盖公章的当年已年检变更单位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提交当年已年检的变更单位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如派出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交单位变更名称后的国家相关专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提交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2、变更负责人 须提交办事处新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说明其任职年限,并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办公地址,须提交在穗新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1)租用写字楼、单位办公楼、商住楼、宾馆、酒店或民居住宅的: ①提交租期一年以上《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②提交所租用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或所在区的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2)自有写字楼、商住楼、私房无偿提供给申办单位作为驻广州办事处使用的: ①要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申办单位作驻广州办事处使用、并说明期限(一年以上)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A、正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收件收据,以及产权具结文书或《房屋权属证明书》; B、自建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以及产权具结文书; C、购买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交经广州市交易所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文件(收楼文件); D、回迁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交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交付使用的文件; E、用于临迁的宅基地房,提交《宅基地证》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安全鉴定书》; F、临时建筑的,提交《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和产权具结文书; G、房屋被抵押的,应提交银行的书面证明。 (3)申办单位自购写字楼、商住楼或住宅楼的,参照本指南变更办公地址须提交资料的第2条第(2)款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