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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 |
| 受理机构: |
东莞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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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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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 申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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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资格: |
㈠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除 外: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㈡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㈢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㈣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验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㈤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㈥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
| 申报材料: |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免冠彩照1寸相片3张。 |
| 办理地址: |
城区金牛路63号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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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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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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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 |
1填写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各镇区检疫组审查,镇区检疫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将材料报送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2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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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2480761 2381390 |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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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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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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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