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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申请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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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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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描述: |
二、赔偿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向赔偿义务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日期。 (二)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定的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其他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
| 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 申办对象: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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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720 222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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