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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 |
| 受理机构: |
东莞市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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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描述: |
二、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市府法制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起的复议申请。 (二)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行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复议机关。 (一)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复议受理。 (一)市政府法制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五、其他。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 申办对象: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收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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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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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2221720 222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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