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程说明: |
1、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五条。 2、条件: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教学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理论教师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统一印制,省劳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及培训层次相应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 教育、教学经验。 (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学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等。 (4)有相应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3、会审程序和时限: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格式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后,由劳动行政部 门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和予以书面答复。符合办学条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在报刊上刊登准予办学的通告,并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 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