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程说明: |
1、审批依据: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十条和《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粤劳培[1993]73号)第一 条。 2、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3、审批程序和时限: (1)书面申请 符合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的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资格审查 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同时附上场地、设施有关资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资格审查。 (3)审批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报单位的审查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设立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站),以书面函复。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以上审批程序亦适用于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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