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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
税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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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办税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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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东莞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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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东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员是在纳税户担任会计职务或与财务有关职务、为纳税户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务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办税员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办税员资格证。 第四条 办税员到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以下事项的,须出示办税员证。 (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企业申请自拟格式印制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年审。 (三)办理各项税收优惠及退税。 (四)办理税款延期入库申请。 (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六)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 (七)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申请。 (八)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的申请。 (九)开具金银首饰购货管理证明单的申请。 (十)国税税务机关要求出示办税员证的其他业务。 纳税户暂缺办税员配备的,有关人员应凭纳税户出具的证明到国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第五条 办税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 自觉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 秉公办事。 (二) 新开办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 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备案。 (三)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四)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计算和缴纳各项税款为扣缴义务人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代缴税义务。 (五)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国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国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 (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根据纳税户的实际情况,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手续。 (七)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各项税收优惠及退税的有关手续。 (八)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政策规定办理各种发票的申请领购手续,并按规定开具、取得和保管各种发票。 (九)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或换证手续;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度验证手续。 (十)必须按照国税税务机关的规定参加各种会议和专业培训。 (十一)必须依照规定配合、协助国税税务机关对纳税户的调查和检查 ,如实提供设置的帐簿、凭证和国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实反映纳税户的经营情况。 (十二)按照国税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办税员证的审验手续。遗失、损毁办税员证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六条 办税员被纳税户聘用或辞退均必须由纳税户出具书面报告,到 纳税户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注销的手续。 第七条 办税员离职或辞退的,均必须将本人所从事的办税工作及相关 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或辞退。 第八条 办税员与纳税户在财务或办税工作上存在意见分歧的,可向纳 税户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请仲裁。 第九条 办税员对纳税户指使、强令编造虚假纳税资料等违反税收征收 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抵制;抵制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纳税户的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 办税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办税职责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导致纳税户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应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除按有关规定对纳税户给予处罚外,并可视其情节,对办税员重新进行培训学习或取销其办税员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销办税员证的,须重新参加办税员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重新发给办税员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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