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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审批申请
网上收集 2007/12/13 9:48:52 (184)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审批申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窗口: 企业所在镇、区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厅
协办机构: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服务描述: 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批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2002年1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办资格: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开发,应在立项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在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的申请,附送以下资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省局审核,省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审核确认书。企业办理再按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并持省局下达的审核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查。(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各项为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申请表。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镇、区国税分局
办理依据: 粤国税发[1999]399号、粤国税发[2003]36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 立项30日内
受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2630338
服务网址:
http:// www.gddg-n-tax.gov.cn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受理——主管国税分局调查审核——市国税局审批(——省局审批)
阅读(18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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