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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网上收集 2007/12/13 9:56:34 (163)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受理机构: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窗口: 企业所在镇、区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厅
协办机构: 东莞海关
服务描述: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部门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才能办理退运手续。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申办资格: 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出口退税登记证》
申报材料: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镇、区国税分局
办理依据: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署监[1996]32号《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 即到即办
受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2630733
投诉电话: 2630663
服务网址:
http://www.gddg-n-tax.gov.cn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企业集齐有关资料—〉主管国税分局和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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