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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申报
网上收集 2007/12/13 9:58:46 (211)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契税纳税申报
受理机构: 东莞市财政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契税征收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申办资格:
申报材料: 1、纳税申报人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3、购房合同或具有购房合同性质凭证和发票;
  4、土地界址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以上第二、三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原件经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其余二项只需提供复印件
办理地址:
办理依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普通型商品房(指低于3000元/ M2)从1999年8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按税率3%减半征收,其它按税率3%征收。
受理时限

 

受理时间: 1、土地权属转移部分: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天内向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国土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房屋权属转移部分: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天内向当地财政分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财政分局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联系电话: 2211574
投诉电话:
服务网址:
流程图:
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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