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纳税人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注册)登记证上注册地址所在行政(经济)区的征收分局(所)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内容及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收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一般按月申报的税种为每月1—10日,按季申报的税种则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无论有无收入和所得,或无论有无应纳税款发生,均应按经营范围和经营目的实际收入(包括零税款)依适用的税种、税目和税率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内也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应纳税款、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等情况。 3、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预计连续30天以上,需在停止经营前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