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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
网上收集 2007/12/13 10:21:13 (72)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执法监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土地征地报批工作;对临时用地的审批;制定、呈报和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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