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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携带以下资料到窗口办理案件登记。 1、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或复印件2份,(复印件须有建设单位公章); 2、正确反映拟建位置及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须标明用地标志点坐标(珠江坐标系)一式1份,(先由村城建办提供); 3、如需向建设、环保、消防、交通、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项目,须提供有关材料正本及复印件2份; 4、属房地产项目的,需提供拟建项目效果图一式2份及电子文件1份。 5、属转变用地功能的项目,需提供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2份; 6*、建设单位已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2份。 (二)窗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所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验,符合要求的,进行收件登记。 (三)窗口在半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转呈主办组室办理。 (四)主办组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办理,对不同意见或缓办的用地项目,应注明有关理由或解决途径。 规划室绘制选址红线图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以下工作: l正确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3份。 l核查红线图坐标,到用地所属村(管)委会盖章后送回,由规划室经办人员审查后签名,送规划所领导审批盖章。 l提供拟建规划总平面图2份,由规划室经办人员审查后签名。 (五)业务案件统一由窗口送市规划局,业务解释及跟进工作由规划室经办人员负责,规划局审批后窗口取件。 (六)窗口将办结的案件反馈给经办人员,并复印办结案件资料1份留档。 (七)窗口根据案件办理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有关批准文件,并将办理业务所需的正本退回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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