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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网上收集 2007/12/13 10:44:32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从其约定: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劳动者被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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