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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
网上收集 2007/12/13 10:48:19 (184)
主办单位:东莞市劳动局
  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方应在60天内申请调解或仲裁,过期将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当事方可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属地的村劳动服务站申请调解,达成一致。
  3.调解不成的,当事方可凭调解机构开具的《调解不成意见书》到我分局继续调查协调,实在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申请仲裁。
  4.收到仲裁申请后,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件,我分局将经过立案、调查、送达、开庭审理、结案等程序进行仲裁。
  5.当事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阅读(18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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