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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民营经济优惠措施
网上收集 2007/12/14 9:48:06 (219)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向规模化、科技化、外向型方向发展,市委、市政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营领域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一律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其经营范围,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专项审批外,不再具体核准,改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鼓励民营企业一业带多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
  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参与道路、桥梁、港口、供电、供水、电信、消防、环保、园林绿化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经核准获得房地产经营权,独立从事房地产开发。
  3、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包括道路、桥梁、港口、供水、燃气、公共客运、出租小汽车、公共停车场、车站、电厂、垃圾厂、污水处理厂等方面的经营权和市政设施、路政维护保养、道路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等各项管理事务。
  4、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包括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型经济。
  5、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兴办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二、经营条件
  6、取消个体工商户、非公司制私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的限制,对本地和外来投资者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等方面一视同仁。
  7、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制度。
  8、放宽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9、适度放宽注册资金的限制。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和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的,适度放宽注册资金限制;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可作投资股本,其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对确有困难,注册资金不能依期到位的非公司制企业,经批准可以延缓出资、分期注资或另寻合作者。有条件的镇(区)、村可为投资者提供注册资金借款服务。
  10、实施企业预备期制度。对科技人员和分流、失业人员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未具备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期满符合条件再正式发照。
  11、延长企业经营期限。民营企业经营年限可参照外资企业标准设定为15年至20年,有需要的还可适当延长。
  12、支持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脱钩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后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原企业已申办的专项手续及许可证相应办理变更后继续有效;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的,有关部门须积极协助其重新申报。原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三、人才引进
  13、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请各级人事部门推荐人才,也可自行招聘人才。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随报随批,公安部门随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可以先办理入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保管档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对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由市人事部门颁发《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待遇。是中共党员的,当地基层党组织予以接转组织关系。
  对我市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可适当放宽调入。
  14、鼓励投资、购房入户:
  在我市投资实业型企业累计达30万、50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个、2个、3个入户指标;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连续经营3年并3年累计纳税达到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
  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120平方米或房屋总价达到25万元人民币的,可申请办理2-3个户口。
  15、调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自管人事档案,申报技术人员职称,并允许调入人员由企业办理集体户口。
入户城区的科技人员到镇区从业时,可保留城区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阅读(21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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