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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造林
网上收集 2007/12/14 10:44:16 (191)
服务名称: 外商投资造林
受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资格: 1)林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
(2)林地用途符合规划
(3)林地原已承包的,应经承包双方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解除承包合同  
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流程说明: 一、成立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外资企业由中方代办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审批
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申请表)等按审批权限报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经批准后,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00公顷以内)
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00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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