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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网上收集 2007/12/14 11:45:35 (127)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92)或《广东海事局水上储库(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要求;
   (八)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1)、(2)、(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九)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九)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十)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具备申办条件和相关资料后,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办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填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办加具初审意见;
    (四)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市经贸局办事窗口办理。
四、审批程序
(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甲种经营许可证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1、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发证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2、省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乙种经营许可证可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受理科室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三科
0769-2226671、221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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