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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网上收集 2007/12/14 12:01:19 (197)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该标志,应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对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随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作出报告,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 

2、利用标志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3、不符合标志适用范围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命名的。 

附件: 

附件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暂缺) 

  

附件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图形部分为内外两个连续循环变化相互呼应的绿色不封口圈和五条流动向上倾斜30度的兰色线条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再生产,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循环发展;后者分别代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五条主线相互平衡、协调向上发展。同时五线与内外圈形成两个“E”字,分别代表英文ECOLOGY(生态)和ECONOMY(经济)。 

文字部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文),NATIONAL ECO- MODEL AREA(英文)。 
阅读(19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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