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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岸线使用
网上收集 2007/12/14 12:37:25 (127)
一、申办事项
码头岸线使用
二、审批对象
码头岸线使用单位
三、审批内容
新建、改扩建码头、船排、船坞、港池、驳岸、防讯墙、水上仓库、桥梁、抽水站、过江水管和电缆,设置趸船、浮筒等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岸线。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第二项; 
3、《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67号)第二项;
4、《关于印发东莞市港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东机编[2000]39号)第二条第二款;
5、《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东机编[2001]137号)第三条第六款。
五、申办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使用岸线地段的地形图;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编写单位需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4、港务、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5、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初审意见。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阅读(12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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