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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
网上收集 2007/12/14 12:37:41 (148)
1、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资格的单位(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

2、需在市区规划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向所属镇(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⑴书面申请、含有广告主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和设置时间等内容;
⑵户外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⑶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⑷户外广告实景图、效果图及结构图。

3、镇(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市政局办事窗口。

4、市政设施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5、主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由市政设施管理科交市政局办事窗口。

6、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市政局核发《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由镇(区)市政管理部门通知广告发布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镇(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布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到8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说明理由并备案。
阅读(14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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