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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
新闻广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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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有关证件申办程序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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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东莞市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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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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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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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一)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报演出地县 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三)涉外演出,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 承办,并报省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三、营业性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 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问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四、营业性演出的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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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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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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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条件: (一)演出场所必须持有场所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演出团队或个人必须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个 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演出团队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必须于演出日期 提前五天到演出地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四)邀请港、澳、台地区的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 出的必须于演出日期提前一个月申报,邀请外国的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必须于演出日期提前三个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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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办理营业性演出活动应提交下列文件 1、演出申请书; 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队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办理港、澳、台歌星营业性演出活动应提供下列文件 1、演出申请书; 2、委托合同书; 3、演出合同意向书; 4、委托书; 5、证件复印件; 6、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办理外国团队或个人营业性演出活动应提交下列文件 1、演出申请书; 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4、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5、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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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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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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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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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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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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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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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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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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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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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UPPIC/depttable/200311/A20031112105045table.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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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UPPIC/depttable/200311/B20031112104830brand.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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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