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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办理处罚程序
网上收集 2007/12/14 14:11:41 (464)

申办对象:   面向个人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   东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机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的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程序: 
    1、立案程序:首先是填写立案登记表、审批表,然后送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置审批意见后立案调查。立案:上级交办、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揭发举报某个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对处罚不服,有正当理由的;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处理不当的;按政策规定应予解决,基层长期拖着、顶着不办的;有可能产生国内外政治影响的;重要的批评、建议;其他重要的来信来访。 
    2、调查程序: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调查当事人或知情人,并作出详细记录。调查人员要广泛调查,多方面收取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告知权利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征费、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费、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证程序: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召开有利害关系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立法。 
    5、决定程序:在事实清楚、取证充分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后经分管、主管领导审批,依据《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作出征费、处罚决定书。 
    6、送达程序:送达由当事人或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绝签收的,应在有证明人(在场人)的基础上写明理由。 
    7、复议程序: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8、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征费、处罚不服和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复议期满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两个月作出终审判决。 
    9、执行程序: 
    (1)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征费、处罚决定。 
    (2)当事人拒绝履行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征费、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应由作出征费、处罚决定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审理结案程序: 
    (1)结案期限:省级交地级市办的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地级市交镇级办的应在一个月内结案,并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 
    (2)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要一案一报告。报告开头要复述原交机关交办的日期、文号和关于什么问题等内容,以便上级核对销案:具体撰写格式及方法要严格遵守文书规范,并附有关材料。 
    (3)结案标准:己结案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向立案机关写出书面报告,经交办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认可后,视为结案。本级自办案件,由承办人向单位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经领导审查认可后,可视为结案。 
    (4)结案上报:结案上报的形式,一般案件以法规科的名议上报,重要的案件以局名义上报。  

    (5)归档。凡立案的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及时整理成卷归档。立卷内容包括:揭发言、举报信、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材料、询问笔录、征费处罚决定书、回执、听证材料、行政复议材料、申请法院执行材料、结案报告等。卷宗要有专门的卷面和卷底,归档案卷要严密保管。 

处罚程序

      1、计划生育部门对个人或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计生部门发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计生部门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4、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地点联系方式:户口所在镇街计生办  / 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  电话:85109882



投诉电话228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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