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
决定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东府办〔2005〕9号)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42号)
申请条件:办事内容: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事内容: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住房保障标准的(人均居住面积是指房屋套内面积与人口总数的比值)。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一)享受本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法解决住房的家庭。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依据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领取救济的名单来确定;
属于第(三)种情况的,由镇(区)政府核准后再申请。
申报材料:(一)《东莞市困难家庭保障申请表》,一式四份,审批登记后,申请人、村(居)委会、镇(区)社会事务办、镇(区)房管所各存一份;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现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租簿或村(居)委会的住房证明等);
(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或者优抚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的)及其他相关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代其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没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受理、公示及登记程序:
(一)所在镇(区)房管所受理后,应当立即转交相关村(居)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并加具意见(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村(居)委会与产权单位应当同时加具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送镇(区)社会事务办,镇(区)社会事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加具意见后退回镇(区)房管所。
(二)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镇(区)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回执》寄回申请人,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镇(区)房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结果及处理通知书》,并退回所收资料;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镇(区)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保障方式,完成初审工作后,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将有关资料退回所在镇(区)房管所存档,由所在镇(区)房管所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镇(区)房管所应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登记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消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后,退回所有资料;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四)镇(区)房管所对已审批登记的申请人进行轮候,并向申请人发出《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如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区)房管所报市房产管理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消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特别困难家庭或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提出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调查同意后,可提前轮候顺序。
保障方式办理程序。
一、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区)房管所选择廉租住房;
(二)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入住按标准每月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租赁住房补贴。
(一)申请人凭《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签定《承租意向书》;
(二)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意向书》送所在镇(区)房管所审查,镇(区)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承租意向书》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给申请人;
(三)根据《承租意向书》的意见,同意承租的,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同意承租的,申请人应当重新选择租赁房屋;
(四)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
(五)所在镇(区)房管所确认合同;
(六)出租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七)入住;
(八)对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存档;
(九)镇(区)房管所将租金划拨表报送镇(区)财政分局,由镇(区)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三、租金核减。
(一)申请人持《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到公房所属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手续办理齐全,并向申请人及镇(区)房管所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区)房管所存档。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区)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区)房管所及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由镇(区)房管所负责实施。
四、帮助修葺。
(一)帮助修葺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区)房管所提出修葺申请;
2、镇(区)房管所会同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勘察,填写《申请房屋修葺调查表》;
3、镇(区)房管所委托相关施工单位作出维修方案及预算。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行业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由各镇区每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4、镇(区)城建办审定方案及预算;
5、施工;
6、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城建办、房管所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7、交付使用。
机关网站:http://dgfc.dg.gov.cn/
有效期: 工亡者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需每年七月份向社保部门提供生存证明
投诉电话:
22118199
受理时限: 经镇(区)房管所初审后,送市房管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阅读(458)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