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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职能
网上收集 2007/12/14 15:04:01 (137)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办市双拥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活动。
  (四)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实施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协调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区、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区、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镇区、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国内、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孤儿和弃婴收养;办理国内、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有关收养业务的登记发证工作以及涉外送养业务。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等收容遣送对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发放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阅读(13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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