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该纠纷中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3、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应诉与答辩 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在答辩中必须提出事实根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请求。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被告自行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 (四)申请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