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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基本程序
网上收集 2007/12/14 15:14:56 (129)
(一)起诉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该纠纷中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3、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应诉与答辩
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在答辩中必须提出事实根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请求。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被告自行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
(四)申请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阅读(12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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