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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为加强公有房产的管理,更好地为大众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公房管理规定和办事程序。一、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公房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及增减变化情况;二、对纳入统管的公房,除过去免租拨、借约的外,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要向房管部门交租,过去己免租拔、借约,如果己改变使用性质,应一律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三、个人和单位列租的公房,应与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才能入住及使用;四、公房出租的租金,原则上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五、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如将公房转租、转让、分租者,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六、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及时缴交者,按逾期天数,每天处以滞纳金10%的罚款;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七、单位和个人违反住房管理规定,造成倒房伤人事故和人为的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房管员必须做好年度房屋维修计划及维修工作,认真搞好危房维修及破、漏房屋、线路管道的正常养护,积极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和各种设备的完好;九、按照上级及房屋改革有关规定,实行住房从福利住房改为商品住房,为了解决一些实际住房较为困难的居民,从现有的旧公房中作好回收调整,由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提出意见,房管人员核实,报领导审批;十、租用户需对公房维修的,先个人申请,交给管理房管员,组织施工技术员进行现场探勘,经探勘确认,做好维修计划,由业务部门复核后,送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