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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网上收集 2007/12/14 15:23:09 (120)
服务名称: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  
服务描述: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申请回我市定居入户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
申办资格: 详见申办材料
申报材料: 1、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核发的回国定居证明在我市办理入户;
5、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1、省公安厅、侨务办公室《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发(境)17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发办〔1990〕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公布)。 
收费标准: 免收费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港澳同胞详见流程)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阅读(120)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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