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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网上收集 2007/12/14 15:23:24 (169)
服务名称: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仅市外迁入)
协办机构: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人事局
东莞市劳动局
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
服务描述: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迁出、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办事程序: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详见申办材料
申办资格: 详见申办材料
申报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2、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办理地址: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 《省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转发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治)字〔1994〕943号)
收费依据: 1、《关于对调进外地人员入户收取城镇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1998〕81号); 2、粤价费(1)函〔1994〕57号;
收费标准: 1、户口准迁证:4元/证;2、部分调入人员及随迁家属要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阅读(16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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