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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生登记
网上收集 2007/12/14 15:25:16 (204)
服务名称: 申报出生登记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服务描述: 婴儿(不含与外市妇女结婚所生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或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我市公民
申办资格: 详见服务描述
申报材料: 1、《生育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有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
办理地址: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依据: 粤价〔1996〕238号
收费标准: 《户口簿》工本费10元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阅读(20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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