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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
网上收集 2007/12/17 10:07:10 (184)
一、申办事项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
二、审批对象
由省级交通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
三、审批内容
        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四、审批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2、《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34号令)第五、二十条;
3、《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第二条第四款;
5、《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1999]53号)第二条第一、三款。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让公路经营权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受让方从业实力的情况说明;
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协议书;
5、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公路经营权资产价值评估确认结果通知书;
6、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
7、受让方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填写《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阅读(18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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