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事项 市内线路的变更、调整、补办 二、审批对象 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省人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十九条; 2、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新增客运班线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客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复印件; 5、原客运标志牌附卡原件; 6、补办的须在《东莞日报》登报发表的相应作废声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9个工作日前办结;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批件和线路牌。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