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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政审
网上收集 2007/12/17 10:13:23 (94)
一、申办事项
海员证政审
二、审批对象
从事境外水上运输的有关人员
三、审批依据及条款
1、《关于规范海员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粤交保函[1996]2542号)第一条;
2、《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599号)第一条、第二条(二)。
四、申办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办单位需取得海事部门的申办海员证资格,即申办编码;
3、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3、《申请海员证人员名单》一式十份;
4、《船舶港澳航线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5、《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初次出国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再次出国人员的提交《海员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办事中心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职能科室审批,职能科室在第14个工作日前办结后上报省交通厅;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事中心领取《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办事中心在收到省交通厅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阅读(9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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