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服务描述: 我市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我市公民 申办资格: 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的 申报材料: 1、出国(境)注销户口:(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护照或入境证件;(2)《户口簿》或派出所机关证明。 办理地址: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标准: 免收费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均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或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对出国(境)人员,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其 《居民身份证》;回国(入境)人员,在办理恢复户口的同时,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