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实行全省转移,个人养老金领取,按照参保地的参保年限和交费水平分段计算。12月23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据了解,目前,从其他地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东莞,要求必须是本市户口,或者是通过市人事或劳动部门调入。按照这样的要求,大部分来莞就业者不能将原来的社保关系转入东莞。而从东莞转移到省内的其他地方,也很困难。由于无法转移接续,劳动者的参保积极性并不高。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实行全省转移。
记者从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东莞市外户籍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了247.58万人。工作人员表示,2007年退保达到72万人次,这72万人次中,有不少人是在珠三角地区转移。
对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将实行分段计算,市社会保障局保险关系科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方法是最合理的计算方法,因为粤北、粤西与珠三角地区的养老保险计算比例,都有所不同。
《暂行办法》解读
适用对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转移须有参保凭证。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可以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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